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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针对农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和一些地方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进一步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定从今年起扩大和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重要意义
我国农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客观上要求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为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执法机构政事企不分,既搞执法,又搞经营,影响了农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的地方存在“一法一机构”现象,多机构多头分散执法,力量薄弱,影响了农业行政执法的效率;有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影响了农业行政部门的执法形象。
为了探索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1996年以来,我部在浙江省农业厅开展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全国1/3的省级农业行政部门也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试点的经验表明,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将执法职能相对集中,由专门机构专司执法工作,有利于增强农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整体实力和效率,有利于实现执法人员的专职化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符合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是切实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是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积极推进此项工作。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390项改革,我部经研究决定,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再选择不同地区扩大试点,为面上普遍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打下坚实基础。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实现执法与经营相分离为前提,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为重点,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为目的,积极探索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路子,为面上推广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试点地区初步建立起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便捷、行为规范公正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专职执法队伍,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试点工作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坚持改革探索、勇于实践的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是摆在各级农业行政部门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工作。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必须解放思想,按照依法治农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加快改革步伐。针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遵循实践第一的观点,大胆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各地、各级农业部门机构设置不一,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发展水平不同,进行执法体制改革、实行综合执法要因地制宜,不能强求一律。要在坚持行业内部实行综合执法的基本前提下,允许根据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做法,讲求实效,不搞“一刀切”。
(三)坚持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不平衡,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已开展试点工作的,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向面上推开;尚未开展试点工作的,要抓紧研究确定试点方案和试点单位,加快工作进度,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进此项工作。
(四)坚持改革试点与正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体制改革需要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能否取得实质进展取决于机构改革、职能转换以及人员素质的提高,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因此,推进这项改革,既要积极主动地大胆探索,又要保证正常评展工作,做到改革试点与日常执法工作两不误。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专司执法职能。目前存在的执法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与法制工作机构不健全和执法力量分散有直接关系,必须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法制工作机构是农业行政部门专司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职能。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特别是试点单位都应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并做到人员、编制、经费三落实。综合执法职能原则上应由法制工作机构承担,县及县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要以管理职能为限,相对集中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部门的执法职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执法职能,仍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承担。这项工作的重点在县一级。
鉴于目前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现状,农业行政部门的综合执法职能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行使:一是以农业行政部门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为依托,成立执法大队(支队、总队),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人员由农业行政部门内部调剂,也可以从现有专业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用。二是以现有某一专业机构为基础,充实执法职能,组建综合执法机构。各地可以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类型,也可以积极探索其他有效运行方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争取当地编制部门批准。
综合执法机构是农业行政部门的专职执法队伍,代表农业行政部门进行执法。综合执法机构与各专业机构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执法中所涉及的试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性工作,可以继续由各专业机构具体承担。
(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农业行政执法的效果,影响农业行政部门的形象。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z使之制度化。要严把进人关,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要统筹规划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培训,定期组织培训骨干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
(三)建章立制,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保障。要积极推行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职责和权限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建立执法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填报统计数据。建立重大处罚备案制度,加强对综合执法的监督。严格执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执法行为。
(四)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农业行政执法队伍是农业系统的一支基本队伍,是实施依法治农、依法兴农的重要力量。要高度重视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争取财政支持,加大对执法工作的投入,积极解决执法检查、人员培训和必要的交通、通讯及其他执法装备所需经费,保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
四、试点安排和实施步骤
为了更好地指导面上的工作,部里拟选择若干个省、地市、县作为试点单位。对部定试点单位,部里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按照试点意见,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若干地市、县进行试点,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试点单位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试点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分步骤实施:
(一)准备阶段
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部定试点单位的实施方案于1999年2月底前报送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二)实施阶段
严格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积极落实,并注意总结经验。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及时向部里反映。
(三)总结验收阶段
试点工作力争于1999年底以前完成。各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可先行自查验收,在此基础上报请部或省正式验收。
五、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和重大改革,涉及机构和职能的变动,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把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为了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的进行,部里成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陈耀邦部长任组长,万宝瑞副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种植业管理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兽医司、渔业局等司局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具体负责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试点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和领导。
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对于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树立农业部门形象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并给予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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