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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核发
【发稿时间:2010-6-12 12:07:14 【作 者: 【主 题 词:
【责任编辑:信息员 【稿件来源: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审核发布:信息员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核发.doc

 

                   项目名称

行政许可项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核发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施机关

省农业厅

审批依据

名称、文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0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审批条件

1.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2.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4.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5.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6.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审批程序

1.厅行政许可办受理;

2.送厅草山饲料处初审;

3.厅许可办复核后送厅签批人审签;

4.厅行政许可办送达决定。

审批时限

12个工作日

备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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