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核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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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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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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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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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名称、文号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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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文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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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1.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2.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4.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5.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6.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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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厅行政许可办受理;
2.送厅草山饲料处初审;
3.厅许可办复核后送厅签批人审签;
4.厅行政许可办送达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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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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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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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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