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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审核
【发稿时间:2010-6-12 12:08:11 【作 者: 【主 题 词:
【责任编辑:信息员 【稿件来源: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审核发布:信息员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下载: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审核.doc

 

                    项目名称

行政许可项目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审核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施机关

省农业厅

审批依据

名称、文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24号,2003年第26号修订,2004年第38号第二次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将《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各一式两份上报农业部审批。

审批条件

1.生产厂房布局合理,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有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仓储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2.负责生产和质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饲料配方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实行就业准入的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3.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有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有专职从事饲料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检验化验制度、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安全卫生制度、计量管理制度;5.生产环境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6.污染防治措施适当,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要求。

审批程序

1.厅行政许可办受理;2.送厅草山饲料处初审;3.厅许可办复核后送厅签批人审签;4.厅行政许可办送达决定。

审批时限

12个工作日

备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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