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下载: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审核.doc
|
项目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审核 |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
实施机关 |
省农业厅 |
|
审批依据 |
名称、文号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24号,2003年第26号修订,2004年第38号第二次修订) |
|
条 文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将《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各一式两份上报农业部审批。 |
|
审批条件 |
1.生产厂房布局合理,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有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仓储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2.负责生产和质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饲料配方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实行就业准入的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3.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有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有专职从事饲料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检验化验制度、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安全卫生制度、计量管理制度;5.生产环境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6.污染防治措施适当,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要求。 |
|
审批程序 |
1.厅行政许可办受理;2.送厅草山饲料处初审;3.厅许可办复核后送厅签批人审签;4.厅行政许可办送达决定。 |
|
审批时限 |
12个工作日 |
|
备注 |
|
|
|
|
|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