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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核
【发稿时间:2010-6-12 12:09:43 【作 者: 【主 题 词:
【责任编辑:信息员 【稿件来源: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审核发布:信息员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下载: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核.doc

填表时间:2010年5月25日

项目名称

行政许可项目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核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施机关

省农业厅

审批依据

名称、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审批条件

1.引进的目的明确、用途合理;2.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3.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来自非疫区;4.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5.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要求;6.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

审批

程序

1.厅行政许可办受理;

2.送厅畜牧处初审;

3.厅许可办复核后送厅签批人审签;

4.厅行政许可办送达决定。

审批

时限

12个工作日

备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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