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下载: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核.doc
填表时间:20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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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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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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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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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名称、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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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文 |
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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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1.引进的目的明确、用途合理;2.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3.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来自非疫区;4.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5.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要求;6.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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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程序 |
1.厅行政许可办受理;
2.送厅畜牧处初审;
3.厅许可办复核后送厅签批人审签;
4.厅行政许可办送达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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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时限 |
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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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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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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