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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稿时间:2010-6-12 15:17:08 【作 者:农业部 【主 题 词:
【责任编辑:孙继鸿 【稿件来源:云南省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审核发布:冯稚进

199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全国农业系统开展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提高农业执法效能,改革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农业法》、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现就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农业法制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执法监管不适应农业发展和依法治农要求的问题仍很突出。由于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农业执法还存在分散多头执法的现象,农业执法力量十分薄弱这不仅影响了农业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而且影响了农业部门的执法形象。为切实加强农业执法,转变农业部门职能,创新农业管理方式,必须改革农业执法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农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贯彻农业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新农业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先后多次下发文件,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和实行综合执法试点进行了部署。各级农业部门要统一认识,认真将法律的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落到实处。

()实行农业综合执法,将部分执法职能由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加大了执法力度,加强了农业部门职能。实践证明,实行综合执法符合农业执法的客观要求,符合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符合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方向是正确的。各级农业部门要坚持综合执法的方向不动摇,坚定不移地推动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二、进一步扩大农业综合执法试点范围

()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推动工作,争取35年内基本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形成一支素质过硬、廉洁公正、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农业执法队伍。

()要制定农业综合执法试点五年规划,明确试点目标、试点内容、试点要求和保障措施。2004年,我部在总结前期工作基础上,决定再选择100个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县,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规范运行、提高能力为重点,继续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试点。

()省级农业部门要深入研究本地区农业执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执法试点规划。已全面推开综合执法的省,重点放在总结经验、加强执法规范上;未推开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综合执法试点范围。

三、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推进综合执法

()实行农业综合执法,主要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后监督不力是农业执法的薄弱环节,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以集中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抓住薄弱环节,在关键点取得新突破。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后,有关机构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但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处罚职能仍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承担,可以不纳入综合执法范围。  

()在集中行政处罚权基础上,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逐步按照审查审批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的要求,创新农业执法管理方式,精简行政审批项目推行农业项目综合审批“一站式”办公,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逐步形成行政处罚综合、行政审批集中、检测检验中立三方职责分明的配套运作机制。

四、以县为重点区域抓好综合执法

()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县级农业部门是农业违法案件的基本管辖主体。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要以县为重点,加强县一级,推动县一级。省、设区的市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重大执法活动或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要处理好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农业事业单位的相互关系,在试点中逐步划清职责。目前,综合执法机构与法制工作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的,内部要明确分工,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完善执法监督制度。

五、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执法试点

(十一)科学、合理、合法地设置综合执法机构,做到机构职能符合执法的基本要求,机构编制适应执法工作的基本需要,执法经费有稳定渠道和切实保障。机构设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县的机构名称可以叫“执法大队”。已在省、市两级建立机构的,市可以叫“执法支队”,省可以叫“执法总队”。具体名称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十二)要坚持文明执法,按程序执法。在执法工作中,要严格做到“六要六禁止”:一要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廉洁自律,禁止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三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禁止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四要认真遵守办案程序禁止违反程序办案;五要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指标;六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作风粗暴。

(十三)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把好执法人员人口关。按照有关规定,农业综合执法人员主要通过考试、考核等办法,从现有合格的公务员中调配和从事业单位及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要全面实行持证执法制度,按照我部《农业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发放和管理《农业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我部组织编写统一的培训教材,制定执法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计划在2004--2006年多种形式地对全国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进行轮训。地方各级农业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农业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做到公正执法,服务三农。

六、突出农业综合执法重点工作任务

(十四)各级农业部门在抓好日常执法监管工作的同时,要针对突出矛盾,每年按农时农事季节,集中时间,组织开展几项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当前要重点抓好农资打假工作,要按照部里的统一部署从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农资市场的突出问题入手,狠抓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季节和大案要案,率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和禽流感疫苗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农资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努力实现“打假、护农、保粮、增收”的目标。

(十五)建立健全农业执法运行机制。一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能,加强市场日常监管,变被动为主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二要建立案件督办制度。我部将每年对部分重大农业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各省也要抓好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三要完善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布农资质量抽检结果和案件查处结果。加强部门之间、生产地与销售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案件查处联动机制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既要树立农业部门执法形象,营造良好的农业执法舆论环境,也要披露各种违法行为,该曝光的坚决曝光,该通报的坚决通报。四要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五要强化服务意识。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积极开展农资经营单位诚信等级评价体系试点,探索农业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七、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

  (十六)执法能力建设是搞好综合执法试点的基本保障。目前农业执法基础设施薄弱,不少地方缺乏必要的执法交通工具、取证和快速检测设备,严重制约了执法效能的发挥。为了提高农业执法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协调,积极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加强农业执法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廷高农业执法能力和农业执法队伍素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农业市场经济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试点地方的农业部门也要加强农业执法服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断提高农业执法机构对各类违法活动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打击能力,执法为民、服务“三农”,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八、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一项改革,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业综合执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认真负起责任,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农业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研究解决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这项有利于强化农业部门职能、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

(十九)部内有关司局要加强对综合执法试点的指导和支持。无论地方农业部门内部哪个机构承担执法职能,部内有关司局都应根据职能分工给予指导和支持。同时,地方综合执法机构也有义务接受部内有关司局的指导。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编印《农业法制动态》,反映综合执法试点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财政、计划等部门的支持,努力解决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编制、执法经费、执法设备等问题共同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深人开展。 

                          200410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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